被告人许万辉、桑化芝等出产出售伪劣油葵种子,致使20多户葵农遭受严重丢失。法院通过一审、二审,依法判处许万辉7年有期徒刑,并处分金,补偿农人丢失,其他涉案人员也遭到法令惩办。现在,该案已收效。
2007年11月下旬,被告人许万辉从新疆昌吉市吉丰公司职工芦艳花处先后购进其声称是“303”的油葵种子,后与别人分种子,被告人许万辉分得2吨左右“303”的油葵种子。2008年春季,由徐智龙(因犯出售伪劣种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在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阔斯特克乡杰特阿尕什村出售该油葵种子,该村乡民及邻村乡民高华志等21户被害人以直接或转让的方法,共在徐智龙处购买其声称是“303”的油葵种子1683公斤。21户被害人共栽培2630亩油葵,付出种子款99,885元。
高华志等被害农户在油葵生长期发现油葵发叉现象非常严峻,遂联名向布尔津县种子站请求对其所栽培的油葵种子进行查验确认。2008年9月6日,经专家判定,确定被害农户所栽培的油葵种子是假种子。2008年9月25日,被害农户又请求专家进行田间实地估产判定,经专家判定,高华志等被害农户所栽培的油葵产值丢失337,000公斤,共价值人民币1,213,200元。2009年5月21日,经新疆农林业司法判定所判定,高华志等被害农户所栽培的油葵产值丢失339,700公斤,油葵单价为3.1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053,070元。其间,被告人桑化芝(徐智龙之妻)在该案中与徐智龙一起出售冒充303油葵种子445公斤,出售金额达25,070元,触及被害农户因绝收、减产而遭受经济丢失达344,437.35元。
另查明,19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取得补偿款516,000元,其间被告人许万辉补偿100,000元,罪犯徐智龙补偿16000元。
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和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定以为,被告人许万辉与罪犯徐智龙一起出售无标识的冒充“303”油葵种子,致使被害农户因减产而遭受1,044,700元特别严重的经济丢失,严峻破坏了国家对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其行为直接损害了农业出产,已构成出售伪劣种子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万辉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建立,本院予以支撑。本案中,被告人桑化芝与徐智龙一起出售冒充“303”油葵种子,被告人桑化芝参加出售冒充“303”油葵种子致使被害农户因减产而遭受344,437.35元严重的经济丢失,其行为已构成出售伪劣种子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桑化芝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建立,本院予以支撑。被告人许万辉在一起违法中起最大的效果,系主犯,应当依照其所参加的悉数违法处分。对其辩解人提出系从犯的辩解定见不予采用。被告人许万辉在公安机关没有发现其违法事实时,主意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照实供述违法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分。对其辩解人提出被告人许万辉系自首的辩解定见予以采用。被告人许万辉已补偿被害人丢失10万元,具有必定悔罪体现,可酌情从轻处分。被告人桑化芝在出售伪劣种子违法中起非必须效果,系从犯,应当从轻处分。被告人桑化芝自动补偿被害人部分经济丢失,具有必定悔罪体现,可酌情从轻处分。依据本案被告人桑化芝的违法事实、违法性质、情节,适用缓刑不致再损害社会,对其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判定:被告人许万辉犯出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分金98,885.00元。被告人桑化芝犯出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分金25,070元。冒充“303”油葵种子封样品予以没收。被告人许万辉于判定收效后就罪犯徐智龙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华志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丢失489,640元,承当连带补偿相应的职责。被告人桑化芝于判定收效后就罪犯徐智龙补偿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华志、等油葵丢失承当连带补偿相应的职责。被告人许万辉、桑化芝于判定收效后就罪犯徐智龙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华志等19人判定费5000元、诉讼费7787.40元、交通费3000元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农业种子的质量好坏事关农人群众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农粮出产安全。少量不法之徒出售冒充伪劣种子,往往使农人遭受巨大丢失,对农人的出产积极性损伤极大,影响恶劣。人民法院对此类违法行为从始至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办,采纳高压态势进行冲击,构成震撼效应,维护农人合法利益,维护农业出产安全。